人民防空工程拆除核准
来源: 发布时间:2008年04月11日 点击:  
 
(一)行政许可内容
人民防空工程拆除核准
(二)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
2、《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2001]国人防办字第210号)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核准。
(四)行政许可条件
1、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擅自拆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人民防空工程;
2、因城市建设确需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的;
3、工程质量低劣,直接威胁地面建筑和交通安全,且加固改造困难的。
4、工程渗漏水严重,坍塌或者有坍塌危险,没有使用价值的。
5、因地质条件差,工程基础下沉,结构断裂、变形、已无法使用的。
确需拆除的,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负责补建或补偿。
6、严禁擅自拆除人防工程,因城市建设确需拆除时,必须按下列权限审批…5级以下工程,300平方米以下5级工程和疏散支干道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五)申请材料
1、工程报建人需持建设单位授权委托证明书(在线填写和打印);
2、申请拆除人防工程的报告(盖单位公章);
3、建设项目的用地规划许可证、用地红线图(复印件);(盖单位公章)
4、《工事拆除呈批表》;(一式三份)
5、拆除人防工程方案。
(六)申请表格
见萝岗区政务网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广州市萝岗区人防办
(八)行政许可申请决定机关
广州市萝岗区人防办
(九)行政许可程序
1、备齐资料递交区人防办人防业务统一受理窗口,委托代理人凭有效证件,经窗口登记后,领取回执。
2、案件受理后,区人防办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有关资料并派人到现场核实该项工程是否符合拆除条件,审查拆除方案。符合拆除条件的工程,由区人防办审批,或由市人防办审查后,上报国家或省人防办审批。
3、申请单位按人防部门审批意见,对拆除工程进行补建或补偿,并作必要的安全处理。
4、委托代理人凭回执到人防业务统一受理窗口领取《工事拆除呈批表》。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