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综[2007]3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各中央管理企业:
经国务院批准,2006年底执行到期的农网还贷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港口建设费、民航管理建设费、铁路建设基金、铁路建设附加费、国家茧丝绸发展风险基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中央对外贸易发展基金、库区建设基金(包括库区维护基金、库区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库区移民扶持金)、城市公用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能源基地建设基金、水资源补偿费、电源基地建设基金等17项政府性基金,继续予以保留。根据国务院批示精神,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对上述政府性基金的征收使用办法进行调整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