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馨提示:
未特别声明提交资料为复印件的,均应提交原件。
提交资料为复印件的(包括各申请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请在复印件上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和“经核对与原件相符”印章。
提交资料为图纸的,请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一、行政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听证法》;
5、《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6、《广东省实施〈中和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二、行政处罚程序及时限
1、立案。
2、调查取证。
3、听证(非必经程序)。
(1)告知当事人听证的权利。行政机关在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拟作出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的,应当履行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利的义务。
(2)听证内容告知。当事人在3日内提出听证要求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举行7日前书面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主持人等事项。
4、审查和决定。
5、决定处罚(包括决定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机关应当在宣布行政处罚决定后当场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被处罚人。
7、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