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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用地补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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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依据 l 《城市规划法》第31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28条、《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17条 服务对象 l 用地单位 业务适用条件 l 历史上未取得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用地批准文件,但已取得土地管理部门核准的历史用地权属证明或《国有土地使用证》 提交资料 l 授权委托书(原件,当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有关事宜时需提交,应当明确代理权限);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是自然人或法人的,应当提交有效身份证明或有效证件、执照,所有证件可为复印件,核对原件); l 申请函(说明申请补办许可证的原因、拟建项目的要求、地块的现状基本情况和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l 符合条件的1/500广州市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的现况地形图(一式一份、无1/500地形图或用地面积超过10公顷时可用1/2000地形图代替); l 有关建设用地权属的证明文件(如已取得的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核发的产权证明文件,或已取得的与相邻用地单位在用地界线上无争议的证明文件等); l 有上级主管部门的,应取得上级主管部门的意见; l 环保部门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的批复; l 拟在原历史用地上新建、扩建或改建建设项目的,还应提交下列资料:(1)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本年度有效的投资计划批准文件(投资批文、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或固定资产投资备案登记证等);(2)总平面规划图(图纸要求见本章附录)、现场照片及其电子文件。 办事时限 l 资料齐全的40个工作日内办结 办事结果 l 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件(用地规划红线图) 后续事项 l 继续补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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